为标准银行帐户的开立和应用,维护保养经济发展、金融业纪律,融入社会主义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趋势的必须,制订了银行帐户管理方法办法,下边是办法的详尽內容,热烈欢迎大伙儿阅读文章与个人收藏。
银行帐户管理方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标准银行帐户的开立和应用,维护保养经济发展、金融业纪律,融入社会主义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趋势的必须,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国地区开立RMB存款帐户的行政机关、团队、军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和本人(下称存款人)及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下称银行),务必遵循本办法的要求。
外汇交易存款帐户的开立、应用和管理方法,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授予的外汇交易帐户管理规定实行。
第三条 存款帐户分成基础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性存款帐户和专用型存款帐户。
第四条 基础存款帐户是存款人申请办理平时转账清算和现钱收付款的帐户。
存款人的薪水、奖励金等现钱的转出,只有根据本帐户申请办理。
第五条 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础存款帐户之外的银行贷款拷贝到、与基础存款帐户
的存款人没有同一地址的附设非独立核算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能够根据本帐户申请办理转账清算和现钱存缴,但不可以申请办理现钱转出。
第六条 临时性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性生产经营必须开立的帐户。
存款人能够根据本帐户申请办理转账清算和依据國家支付结算的要求申请办理现钱收付款。
第七条 专用型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殊主要用途必须开立的帐户。
第八条 存款人只有在银行开立一个基础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要求的以外。
第九条 存款人能够独立挑选银行,银行还可以同意挑选存款人开立帐户。一切企业和本人不可干涉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应用帐户。
第十条 存款人在其帐户内要有充足资产确保付款。
第十一条 银行应依规为存款人信息保密,维护保养存款人资产独立分配权,不代一切企业和个人查询、冻洁、划款存款人帐户内存款。國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受权中华人民银行总公司的监管新项目以外。
第十二条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础存款帐户,推行由中华人民银行本地子公司签发开户籍许可证书规章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消帐户,务必向中华人民银行子公司申请。
第二章 帐户设定和银行开户标准
第十三条 下存款人能够申请办理开立基础存款帐户:
一、公司法人:
二、公司法人內部独立结转的企业;
三、管理方法财政预算资产和预算外资产的行政机关;
四、衽财政预算管理方法的行政单位、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市级(含)之上部队、武警部队企业;
六、国外领事部组织 ;
七、社团组织;
八、企业附属的饭堂、旅社、幼稚园;
九、异地常设机构;
十、民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
第十四条 以下状况,存款人右以申请办理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一、在基础存款帐户之外的银行获得贷款的;
二、与基础存款帐户的存款人没有同一地址的附设非独立核算企业。
第十五条 以下状况,存款人能够申请办理开立临时性存款帐户:
一、异地临时性组织 ;
二、临时性生产经营必须的。
第十六条 以下资产,存款人能够申请办理开立专用型存款帐户:
一、基建项目的资产;
二、升级发售的资产;
三、特殊主要用途,必须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方法的资产。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办理开立基础存款帐户,应向银行开户银行出示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本地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行政机关签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
二、中央政府或地区定编联合会、人事部门、民政部门等单位的批件:
三、部队军之上、武警部队财务部的开户证明;
四、企业对附属组织 愿意银行开户的证实;
五、驻扎地有权利单位对外开放地常设机构的批件;
六、承揽彼此签署的承包协议;
七、本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和户口本。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办理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应向银行开户银行出示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贷款合同书或贷款借条;
二、基础存款帐户的存款人愿意其附设的非独立核算企业银行开户的证实。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办理有开立临时性存款帐户,应向银行开户银行出示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本地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行政机关签发的临时性营业执照;
二、本地有权利单位愿意开设外地人临时性组织 的批文。
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办理开立专用型存款帐户,应向银行开户银行出示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一、经有权利单位准许项目立项的文档;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档的要求。
第三章 帐户开立和撤消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办理开立基础存款帐户,应填写银行开户申请报告,出示本办法要求的有效证件,提交盖有存款人图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批愿意,并凭中华人民银行本地子公司签发的税务登记证开立帐户。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办理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临时性存款帐户和专用型存款帐户,应填写开户申请书,出示本办法要求的证明材料,提交盖有存款人图章的图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批愿意后开立帐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五项要求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础存款帐户的,可
以依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方法必须另开立一个基础存款帐户。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办理更改帐户名字的,应撤消原帐户,按本办法的要求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消帐户,务必与银行开户银行核查帐户条额,经银行开户银行核查愿意后,申请办理注销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存款人撤消基础存款帐户后,右以按本办法的要求在另一家银行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七条 银行开户银行对一年(按对月苏联出兵东北测算)未产生收付款主题活动的帐户,应通告存款人自下发文件超30日内来行申请办理注销办理手续,贷款逾期视作同意注销。
第四章 帐户管理方法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银行承担融洽、诉讼银行帐户开立和应用层面的异议,监管、核查银行开户设定和开立,改正和惩罚违背法要求的个人行为,承担税务登记证的签发和管理方法。税务登记证由中华人民银行总公司统一制做。
第二十九条 银行开户银行承担按本办法的要求对开立、撤消的帐户开展核查,恰当申请办理银行开户和注销,创建、完善花销户备案规章制度,创建帐户管理方法档案资料,按时与存款人对帐。银行开户银行对基础存款帐户的撤消,一般存款帐户、临时性存款帐户、专用型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消,应于开立或撤消生效日七日内向型中华人民银行本地子公司申请。
第三十条 银行不可对未拥有税务登记证或已开立基础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开立基础存款帐户。本办法另有要求的以外。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不可违背本办法的要求强开发客户在行内开立帐户。
农村信用社不可超过要求的经营范围,为存款人开立帐户。
第三十二条 存款人不可违背本办法的要求在好几家银行组织 开立基础存款 帐户。
第三十三条 存款人不可因银行开户银行严苛接待规章制度、接待组织纪律性,迁移基础存款帐户。
存款人因迁移基础存款帐户的,中华人民银行不可对其签发税务登记证。
第三十四条 存款人的帐户只有申请办理存款人自身的业务流程主题活动,不可租赁一和出让帐户。
第三十五条 银行开户银行、存款人违背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要求设立帐户的,要期限撤消不必要帐户,并依据其特性和剧情按照规定惩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存款人违背本办法第三直四条要求的,除勒令其改正外,按照规定对帐户租赁、出让产生的额度惩处处罚,并收走租赁帐户的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中办民银行子公司违背本办法要求签发税务登记证的,上级领导老百姓银行应按照规定对其惩处处罚。
第三十九条 存款人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要求导致不良影响的,应由存款人负责任。
第四十条 银行工作员违背本办法要求,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放任违纪行为的,理应依据剧情轻和重,给与行政处分和经济发展惩罚;构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处罚。
第五章 附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我们中国人发银行承担表述、改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5日起实施。一九七七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银行授予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另外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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