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格式和写作原则
我国的公文具有统一性的特点,其格式、种类、行文规则和办理方式在全国都是统一的。以下是小编辑编的公文格式和写作原则,欢迎阅读。
格式
公文一般由副本号、分类及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文号、签发人、标题、主要发文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签名、书写日期、印章、备注、附件、副本机关、发文机关、签发日期、页码组成。[1]
(1)副本编号。官方文件打印件的序列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明副本编号。
(二)分类和保密期限。公文的密级和时限。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密级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3)紧急程度。交付和处理正式文件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急件要分别标“急”、“急”,电报要分别标“特提”、“急”、“急”、“急”。
(四)发证机关的标志。由发证机关全称或标准化缩写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联合行文中,发证机关的符号可以使用联合发证机关的名称,也可以单独使用主办机关的名称。
(五)文件编号。它由发证机关的代字、年份和发证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文号。
(6)发行人。发行人的名称应标在上方。
(7)标题。它包括发证机构的名称、原因和类型。
(八)主要送达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的通称。
(9)正文。公文主体是用来表达公文内容的。
(十)附件。公文附件的编号和名称。
(十一)发证机关的签名。发证机关的全称或标准化缩写。
(十二)书面日期。部门会议通过或发证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由部门负责人最后签发机关签发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证机关签名的,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并与签名机关一致。由特定签发机关标记的一般文件和电报不得盖章。
(14)注释。需要说明的事项,如公文的传递范围等。
(十五)附件。公文的说明、补充或参考材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其他需要执行或者了解公文内容的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通称。
(十七)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公文的发送权限和发送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
写作原则
1.内容是“三查三变”
查意义:看是否清楚完整突出,换错观点,浮空、无关、暧昧、不合逻辑。
检查措施和政策:看措施、规定、方法和意见是否符合政策,是否切实可行;改变矛盾和矛盾以及普通话的无效性,老生常谈,大话,空话,无效性。
检查材料:看是否具体、真实、典型,改变概括、概念化、不准确。
2.“三查三变”几个字
查章:看是否清晰紧凑合理,变化紊乱,上下脱节,主次细节不当等。
检查文风:看是否简洁、语法、逻辑,使用不当、繁琐、逻辑错误的词语。
检查文字:看是否规范,纠正错别字,造词,滥用缩写,标点错误,文风问题。
3.“五查五变”的作风